再次提醒这事还在严查,新余已处理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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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5起,行政拘留5人;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6起,行政罚款7人;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起,教育训诫人。今天是元宵节新余公安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千万别学他们

新余禁燃区域

袁河以北,东兴路至浙赣铁路以西,沪昆高速——仰天岗山脉以南,环城西路以东及仙来办和《新余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所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禁燃区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新余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向上滑动阅览)

新余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年8月27日新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区域之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燃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立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区域、地点之外,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七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投诉。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殡葬典礼等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其管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在禁止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活动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焰火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不依法许可的;

(三)对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小新再次向大家发出倡议:

禁燃禁放,从我做起!

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燃放烟花爆竹是严重污染空气、引发人身伤亡和火灾事故、噪音扰民的重要因素。我市大气质量长期处于不佳状态,南昌等大城市相继采取了禁燃禁放措施效果非常明显。为建设美丽新余,让新余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城区更宁静。我们倡议:

一、从我做起。严格遵守《新余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要求,不违规购买、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违规运输、存储、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积极爱护市容环境,维护城市秩序,争做文明市民、守法公民,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示新余市民的良好素质、良好形象。

二、从现在做起。进入新时代、崇尚新风尚,坚持“厉行节约,告别陋习”,以电子爆竹、喜庆音乐、悬挂灯笼等更安全、更环保的方式,取代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大力营造文明、守法、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新风尚。

三、从身边做起。积极宣传和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禁燃”法规的行为,主动劝阻,积极举报,共同保护环境。

新余是我们美好的家园,需要每一个市民来共同呵护、人人参与,我们倡导全体市民积极行动,爱护环境,文明生活,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生活更加舒适,社会更加平安。

为严格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规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管理,新余市制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奖举报办法,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元一次性奖励。

举报包括下列行为:

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活动的;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禁燃区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等。举报人应提供单位名称或个人真实姓名,以及有效联系方式。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受理举报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和奖励信息。举报人接到查处结果和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举报部门办理领取奖金事宜,过期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同一违反禁燃规定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同时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累计奖励。

按照举报案件应处罚款金额的10%,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元,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有禁燃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给予表扬,不给予奖金。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受理举报部门先期垫付,定期与市禁燃办结算。

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举报。公安机关举报,受理违法违规销售、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举报,受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

禁放烟花爆竹

守护新余碧水蓝天,我们一起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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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余公安编辑:吴彦樾值班主任:陈玉霞投稿邮箱:xinyu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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