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新余市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
为更好地支持我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扶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民增收致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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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一)坚持把“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作为扶持重点.
(二)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年)。优先扶持以高效农业种养基地建设、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重点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
(三)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项目要优先扶持纳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属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并符合立项条件,贷款贴息项目以涉农企业为主。
(四)坚持集中投入原则。
(五)确实要对产业规划进行调整的县(区)要及时编报-年产业规划报告。在调整产业时要坚持“进一退一”的原则,于年12月15日前向市农发办报送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年(草案)及电子版,市农发办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农发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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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
1、涉农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一年以上(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2、农民合作社。应符合农民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且经营一年以上(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扶持。
3、家庭农场。在年12月31前注册,经营一年以上时间并形成一定的的经营规模和持续发展能力,具备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能力。
4、专业大户。经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县级农发部门实地考察,形成一定的种养规模,对当地农业产业形成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具备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能力。项目用地租赁手续签订时间在年12月31日以前,自申报项目之日起,可持续使用期限五年以上。
(二)财政补助项目
1、必须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拟报项目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2、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3、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4、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5、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6、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7、申报的项目必须从县(区)项目库中筛选,县级农发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三)贷款贴息项目
1、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
2、贴息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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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
(一)同一项目单位(含法人代表同一个人的不同项目单位)的连续扶持年限为3年,连续扶持3年后需至少停止1年以上申报。
(二)同一项目单位(含法人代表同一个人的不同项目单位)不得在同一年度(以资金安排年度为准)申请2类(含2类)以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三)财政补助项目具体扶持政策
1、单个财政补助项目投资额规定:中央财政资金涉农企业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万元;农民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不超过万元;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不低于20万元,不超过50万元。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2、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优先安排种养基地项目。
3、产业化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万元(含)以下的开发县,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个数不超过3个,万元以上的不超过4个。年市直财政补助项目个数不超过3个,其中高新区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个数1个,仙女湖区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个数2个。
4、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控制在拟安排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的70%以内(高新区和仙女湖区的项目除外)。
5、县(区)可申报年度“先建后补”财政补助项目。鼓励涉农企业和其他新型经营主体按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申报“先建后补”项目,项目拟用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列入年项目计划。县(区)上报“先建后补”项目资金安排额度不超过年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批复计划资金的50%,并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年度贷款贴息项目具体扶持政策
1、继续采用先选项后结算方式进行,对在年7月1日以后(固定资产贷款年1月1日以后)已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除外)或将在年进行贷款的项目进行选项。县(区)根据当地扶持重点,建立拟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对列入名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周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在年结算,项目明确为年度贴息项目。
2、贷款贴息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单位可对其中一类贷款申请贴息,也可同时对两类贷款申请贴息,申请贴息的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于所申报项目的农副产品收购;申请贴息的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用于所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建设投资。
3、单个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额度规定:涉农企业不低于2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10万元、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不低于5万元,单个项目不高于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万元;贴息率不得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贴息率,则按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4、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承担,不安排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不予建库立项:贷款为委托贷款以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项目所申报农产品收购以外的;将固定资产贷款用于项目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以外的或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闲置一年以上的;贷款实际用途为借新债还旧债或置换他行贷款的;多头申报贴息的;提供虚假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的。
6、拟申报年贷款贴息项目各县(区)入库项目个数为2-3个。
(五)不予受理的项目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有关的项目;
3、已申报年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4、申报(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单位申报的涉及相同建设内容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建设内容不得申报(或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
5、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
6、近三年已申报项目(不含年度项目)未完工或未实施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7、其它未按规定越级、逾期申报的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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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材料要求和时间
此次上报的项目均为项目申报前期准备阶段(建立项目库),拟报项目通过市、省级农发办审核后,在上报的项目范围内,通过竞争立项的方式按省级下达的财政资金投资额度筛选项目,正式编报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编报(或贷款贴息项目结算)工作另行通知。
(一)财政补助项目
1、投资规模:分宜县、渝水区按照赣财办﹝﹞82号文件下达中央资金指标的60%组织申报年产业化发展项目,按照先安排贷款贴息项目后组织申报财政补助项目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年度市直财政补助项目的投资规模另行通知。
2、材料要求:涉农企业申报须向县级农发办或县级农工部(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涉农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及相关附件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及相关附件要求另行下发,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照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和格式。按单个项目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纸质版和PDF文本电子版。
3、时间要求:在年12月15日前必须将项目报市农发办,市农发办拟于年1月15日前组织实地考察和材料评审,1月底前报省农发办,省农发办将在2月中旬前完成评审抽查和项目审核。
(二)贷款贴息项目
1、县级农发办或县级农工部(局)要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向市农发办报送年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材料;
2、材料要求:项目单位须编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简要描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附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行业部门认定(登记)材料、贷款合同或贷款意向报告(需金融机构出具贷款意向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项目单位应合理预计申请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和付息额,计算预计贴息额的年贴息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3、时间要求:贴息项目材料要求年11月10日前报市农发办,市农发办对申报的年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于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农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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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政策,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组织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要继续规范和加强项目申报与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拟连续扶持的项目单位或扶持资金数额较大项目的审核工作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与完整,并就项目申报所规定的条件、建设内容和落实自筹资金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县级农发办或县级农工部(局)须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7号)等规定处理,项目单位将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单位要合理申报项目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土地征用款、不动产购置费、预备费、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以及估算项目效益,一旦立项,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时不得擅自下调申报的自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对自筹资金不作要求。
(四)市农发办将按照公平、竞争、规范的原则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筛选拟上报扶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对拟上报扶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将通过当地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项目申报坚持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做到宁缺毋滥。
(六)省农发办抽审项目过程中,对项目不可行的一律取消立项资格;各地上报的项目资料质量和及时性将作为下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指标额度分配重要依据。
(七)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开展的产业化发展创新试点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申报事宜另行通知。
(八)国家和省对扶贫整合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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