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工会法律智库第二十一期构建和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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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7月24日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包括总则、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工会职责、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48条。

企业应当自开办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条例》对企业建会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企业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可以由上级工会督促指导组建工会,同时规定了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对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条例》规定“其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自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企业收缴建会筹备金”。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再将建会筹备金返还给企业工会。

快递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就近申请加入工会

《条例》紧扣我省企业工会工作的现实需要,对无固定用人单位的货运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送餐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创客等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工会较为困难的问题,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加入工作时间较长或者具有挂靠关系的所在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就近申请加入区域或者行业联合工会。”

对劳务派遣工入会困难的问题,《条例》既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组建工会并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的义务,又规定“经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协商一致,劳务派遣工也可以加入所在用工企业的工会。”

工会组织的撤并不得“任性”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企业工会撤销、合并,或者将企业工会及其机构归属于其他部门”。

企业工会的撤销应随其所在的企业终止而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更好地履责,工会主席配备必须“高级别”

对现实中,企业企业工会主席配备级别过低,在维护职工权益时出现缺少话语权、维权难等问题。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工会主席的配备,即:“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其他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并明确了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作此规定,有利于保障企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更好地履行职责。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七日前书面通知工会

《条例》明确,企业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于七日前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工会。

企业依照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企业可申请减免工会经费

《条例》既坚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场,又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就工会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如对因不可抗力生产经营遇到重大困难的企业,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引导职工与企业就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帮助企业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对于生产经营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规定了按照管理权限,企业可以向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申请减、免工会经费或者工会筹备金。

发现企业侵犯职工权益工会可要求其改正

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企业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企业工会帮助的,企业工会应当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企业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企业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需要使用企业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获取的有关资料的,企业工会应当提供。

职工患职业病,工会应搜集材料申报工伤认定

在职工患职业病方面,《条例》规定,企业工会及其所属分公司(厂)、车间(科室)工会、班组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或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分公司(厂)、车间(科室)、班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合法权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请求企业工会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企业工会应当收集、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申报。

供稿:基层工作部

编辑:李勇

审核:柯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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