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首例制造毒品案宣判两主犯均被判死
9月21日,由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制造毒品案,经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简小波、唐石雄、欧阳思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55.2%-55.5%)、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克(甲基苯丙胺含量0.06%-0.95%)、含苯基丙酮成分的液体克,共同制造毒品数量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
被告人简小波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0.55克,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告人简小波、唐石雄出售制毒物品α-氰基苯丙酮千克,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毒品物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简小波、唐石雄在案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欧阳思在案中起次要作用,应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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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简小波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被告人唐石雄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被告人欧阳思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29万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文字
夏添
编辑
张平
审核
大勇
原创第13期
总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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