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消防安全隐患举报
来源
渝水区消安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九小场所”安全管理,强化监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消安委会决定实行消防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内容
1、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或未保持完好有效(消火栓无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防火门、防火卷帘损坏);
2、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3、违法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未作出消防安全承诺)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承诺失实),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6、消防安全出口锁闭、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狭窄、数量不足的;
7、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违规住人、用火、用气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8、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设有门禁系统且在发生紧急情况不能由内往外自动开启的设施等;
9、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施工、维修作业的;
10、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电动车入店、入户楼道违规充电;
11、使用燃气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12、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14、其他消防安全隐患。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区消安委办(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院内)举报,区消安委办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举报奖励
对举报投诉消防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每起可获奖励元(举报同一线索只奖励第一起举报)。
四、举报受理电话和地址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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