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公安局致出租房主和房客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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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大家好!

为规范出租房屋管理,严厉打击隐匿在我市辖区出租房内的电信诈骗、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今年3月,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了清查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成效,依法刑事拘留2人、行政拘留38人、治安罚款76人。

下一步,新余公安将继续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为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法律责任,现将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职责告知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保证书。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3、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4、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准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请广大市民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如发现身边出租房内存在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拨打“”或联系当地派出所进行举报!

新余市公安局

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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