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挽回经济损失余万元看新余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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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
保护好大家的“钱袋子”
新余经侦这一年战果累累
一年来,新余公安经侦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打击、稳妥处置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监管和司法机关协同,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涉税犯罪百城会战等系列专项行动,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起,刑拘95人、逮捕68人、移送起诉人、挽回经济损失余万元。1、严打侵害民生类经济犯罪持续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围绕养老服务、理财、项目开发等重点领域排查非法集资风险,会同市处非办对我市重点区域开展非法集资源头治理,行刑衔接妥善化解风险。按照“三统两分”原则稳妥侦办南京银州、山东信宁等非吸大要案件;配合政府妥善处置老年公寓违规非吸问题,对相关企业整改落实持续跟进督导,清算注销7个分公司,清退资金余万元。
2、整顿金融秩序,积极担当作为针对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非法集资风险,主动担当。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项排查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排查农民专业合作社59家,立案打击3家,销号整治36家,清退资金余万元,成功化解风险,得到省领导高度评价。
3、整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专项行动,破案7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会同税务机关开展房地产企业恶意偷逃税收联合专项行动,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入库欠税及滞纳金万元。
4、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挥警种专业优势,支持扫黑除恶斗争打财断血,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开展建筑工程领域招投标领域乱像整治,侦破串投标案件5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挽回经济损失余万元。
5、全力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全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市发展战略实施、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等重点,立足主业保护企业创新发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等核心环节,对重点企业的服务需求上门对接,精准落地,切实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解决后顾之忧。
6、深入宣传提升群众防范能力
依托“5.15”宣传日活动和“1.10”“3.15”“4.26”等主题宣传日,开展风险防范宣传,积极借势聚力提升市民群众识别和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和能力。通过摆放展板、有奖竞答、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揭露常见经济犯罪“陷阱”。组织民警经常性深入院校开展防范校园贷、套路贷、网络传销宣讲。
典
型案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潜规则——必打击!典型案例:卿某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年5月,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中发现,年10月,时任我市某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某某、销售部负责人黄某某与湖南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卿某某三人商议,湖南某公司向新余某太阳能公司采购电池片,新余某太阳能公司将给卿某某好处费。为了掩盖行贿行为,杜某某联系苏州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某某、业务员李某,虚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以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用”名义走帐。年10月至年1月期间,新余某太阳能公司以支付咨询服务费的名义付款至苏州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账户共计余万元。其中,卿某某总共收取贿赂款余万元,李某、仲某某两人非法获利共余万元,黄某某非法获利9万余元。此外,新余某太阳能公司虚构技术咨询服务费合同,共接受苏州某某公司所开的增值税发票余万元,并已抵扣税款万元。年5月,高新公安分局对卿某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立案侦查,依法对卿某某、杜某某、李某、仲某某、黄某某等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缴赃款万余元。年4月,新余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卿某某等5人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分别判处5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妨害金融管理秩序——必追究!典型案例:罗某非法经营案及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年11月,渝水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派出所移送案件线索,经查,犯罪嫌疑人罗某在新余市城北某酒店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套现和养卡,并向部分持卡人收取手续费。年3月,渝水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罗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必严惩!典型案例:新余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年,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新余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年注册成立,法人代表喻某甲;新余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年注册成立,法人代表喻某乙,两家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经营运作,犯罪嫌疑人高某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新余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年1月至年11月期间,股东高某通过李某某,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走账,资金回流的方式向郴州市某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票税合计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5元。新余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年2月期间,股东高某通过李某某,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走账,资金回流的方式向郴州市某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票税合计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4元。(根据工作需要,该案并案至萍乡市处理)来源:新余公安编辑:王喜香郭晋值班主任: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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