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各位市民朋友:
我区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个人社保补贴工作正式开始受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年9月16日至年11月30日止,逾期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1号)、新余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余人社字〔〕号和《关于做好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号)和我区就业资金支撑能力,对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个人给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两项补贴,按社保机构公布的当年度个人缴费最低档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3进行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按照人社部门认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但不包括因缴费年限不足而延时退休的人员。
三、受理机构
符合社保补贴标准的人员,均需先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已做过认定的无需再次认定),然后再申请个人社保补贴。未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不能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同时年1月1日以前尚未享受完且符合新规定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可按核定补贴期限继续享受。
四、其他事项
对参保地、就业地、常住地、户籍地、《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办理地不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一)在新余市内参保的
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灵活就业人员凭就业所在地社区开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到参保地所辖的任一社区申请社保补贴,由参保地就业机构落实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在外地办理的,由参保地就业机构负责核实是否享受过社保补贴。
(二)在市外参保、户籍地在渝水区的
灵活就业人员可凭就业所在地社区开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到区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申请社保补贴,由户籍地就业机构落实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在外地办理的,由户籍地就业机构负责核实是否享受过社保补贴。
新余市渝水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
年9月15日
本期编辑:陈珺慧审稿:邹三根渝水区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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