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新余市人民政府印发新余市促进经
《新余市促进经济发展办法》中指出:
关于税费优惠
1、自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降低产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90%收取。
5、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
6、严格执行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7、自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实行全额返还。
关于农林业
一、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和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项目进行奖励:
(一)对凡三年内没有享受过中央、省财政贴息政策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万元,贴息额度比例不超过50%。
(二)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每个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已经享受过贴息或财政补助的,本办法不重复补助(中央、省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农业设施用地作为农用地管理。属于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即可,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对于管理和生活必需的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只有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文件规定的,仍按农用地管理,由经营者按“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耕地或者由国土部门委托当地政府调剂补充占用耕地。
关于节能环保业
1、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项目,由受益财政按3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
2、企业实现污染物排放削减项目,由受益财政以当年新上设施并得到国家环保部认可的减排量对企业进行奖励,具体为:COD每减排1吨奖励元、氨氮每减排1吨奖励元、二氧化硫每减排1吨奖励50元、氮氧化物每减排1吨奖励50元。
关于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区域中心机构设在我市,且符合下列规定的企业:
(一)在我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我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市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该企业的关联企业;
(四)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0万元人民币,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我市年度入库税收地方留成不低于万元,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地方留成不低于万元。
其中,新设立的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由受益财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用房奖励;办公用房认定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万元。
现有企业增资后符合条件,经认定为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奖励的计算依据为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
信息来源: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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