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作孽南昌一对90后大学生未婚生

大学生同居的悲剧

大学生同居,请想清楚!此前媒体报道20岁女大学生宿舍厕所产子后身亡,未婚先孕代价大!

90后大学生未婚生育后竟杀婴,女大学生产子身亡,望悲剧莫在校园重演!

南昌一对90后大学生未婚生育用筷子将婴儿捅死

南昌一对90后在校大学生未婚先孕,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在宾馆生下女婴后,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10月2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7年和2年。

担心未婚生子丢人起杀心

经查明,班某某,男,年出生,次某某,女,年出生。两人来自同一地区,系高中同班同学。年9月,两人双双考入南昌某学院本科预科班后,开始恋爱。年9月开学返校后,次某某告诉班某某自己可能怀孕了,医院检查,确诊次某某已中期妊娠,怀孕6个月。随后,医院提出引产,医院告知需经监护人或学校同意才能引产。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此事,两人商定待小孩生下后将其弄死扔掉。

宾馆内杀死女婴后弃尸

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预感要分娩的次某某在班某某的陪同下,来到学院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16时许,次某某在该房产下一活女婴。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之后,班某某出门借来剪刀将脐带剪断,并将女婴尸体弃于卫生间的垃圾桶内。次日23时许,两人将装有女婴尸体、胎盘的塑料袋扔至宾馆附近的公共厕所旁。经鉴定,班某某、次某某系该婴儿的生物学父母,死者无名女婴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两人来自边远农村缺乏法律常识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次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女婴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班某某是实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系主犯;次某某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杀害的是自己的非婚生婴儿,其犯罪动机系两人都来自边远农村,家庭贫穷,刚步入大学,面对未婚先孕这一人生道路上的突发事件,无法正确的应对处理,又缺乏法律常识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班某某、次某某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江西网 

评论:

可见,此事学校难咎其责。首先,是教育失责。学校一味地重视基础学科的教授,而忽视了品德教育,导致大学生们过早地受到社会上的不良婚恋观的浸蚀,追求肉欲,贪图享受,而放弃了责任担当和人格尊严。同时,是监管失责。学校平常对大学生的生活方式放任不管,造成一些大学生频频“偷尝禁果”。因此,大学应进行反思,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把主要精力用在完成学业上。同时,要制订相关的制度,有条件允许大学生结婚,禁止大学生在校生子,并对未婚同居等越轨的大学生,采取必要的惩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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