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应尽赡养义务新余九旬老人将儿子告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某自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陈某赡养费人民币元。   经审理查明,陈某系孙某某之母,陈某丈夫已去世,现每月领取高龄补贴元和养老金80元。陈某共育有六个子女,其他子女均尽到了赡养义务,唯独孙某某不尽赡养义务,故陈某诉至本院,并提出上列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属赡养纠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人,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陈某现今已有89岁高龄,年老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孙某某作为陈某的儿子,应当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故陈某要求孙某某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赡养费的数额,陈某主张每月元。法院认为,陈某虽然每月有固定的高龄补贴和养老金,但不能满足其生活所需。结合孙某某现有收入、实际生活需要、生育子女情况及陈某某生活状况,同时结合本地社会生活水平综合考量,法院对陈某该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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