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改革新余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3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15号),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城市依法治理,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服务水平,确保城市管理规范、有序、便民,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融入到城市治理的每个环节,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

2.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3.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实行属地管理,充实一线人员力量,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

4.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5.坚持依法治理、完善制度。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落实到城管执法全过程。

6.坚持协调联动、全民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对城市管理重点工作实行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7.坚持权责一致、机制创新。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三)总体目标。到年年底,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年,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

(四)界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五)明确主管部门。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城市管理和执法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市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5.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6.行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7.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为等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在公共场所办丧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证运营、不随身携带营运证、非法从事出租车(含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摩托车)经营活动、汽车站外揽客、违规设立道路运输站(场)、占道修理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商业和娱乐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临街金属切割(加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商业店铺等喷漆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市场监管(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15.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七)构建“大城管”格局。建立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协作联动,各区、街道(办事处)齐抓共管,市民群众自觉参与的“大城管”体制。进一步强化市级统筹管理功能,确立各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明确各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责任,加强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鉴于市、区同城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市级统一执法体制。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区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区内建制镇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机构实行市城市管理部门垂直管理。派驻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以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进行。市城市管理部门各执法机构的设立由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八)推行城市公用事业分级管理体制。重新调整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边界。市城市规划区内东至新城大道、南至龙池墅大道、西至仙来西大道西端、北至仰天岗脚下,调整为市管区域,其它区域按属地管理原则仍由各区负责。明确各区域城市公用事业分级管理职责。对市管区域环卫、市政、园林绿化、照明等公用事业管理,原则上由市里实行一体化管理体制,统一由市里负责。但新余高新区管委会原负责的新城大道以西区域,除环卫管理外,其市政、园林绿化、照明仍由新余高新区负责;主城区小街小巷改造和城中村管理仍由渝水区负责;各单位庭院、居住小区推行物业管理或居民自治管理;其它区域环卫、市政、园林绿化、照明等公用事业管理仍由各区负责。

(九)调整市、区两级财政共担经费。由市城管部门拟定作业方案,市、区财政、城管等部门实地测量调整区域作业管护面积,核定调整区域作业成本,对有关区相应区域调整为市管区域的所需经费由该区财政负担。

三、强化队伍建设

(十)优化执法力量。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按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八至十的比例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统筹解决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

(十一)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二)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年年底,完成所有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在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设立城管分校,对城管执法人员开展系统轮训和岗位培训。

(十三)规范协管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的20%,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四)制定权责清单。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年2月底,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五)规范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六)改进执法方式。严格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加强协调配合。对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市城市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城市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市城市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发现市城市管理部门处罚不当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市城市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十八)完善监督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九)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档案按国家规范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二十)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强化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等设置。切实开展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等行为。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二十一)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倡导步行、骑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和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十二)改善人居环境。切实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加强对沿街商户、夜市摊点、洗车场所排放污水管理。全面取缔各主要干道和重要区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校园周边、窗口单位、车站码头等)的占道经营行为。加快集贸市场、菜市场、废品回收点和小商品市场等便民市场建设,合理设置临时市场,引摊入市,还路于民。结合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增加公园绿地。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分类处置”的原则,有序推进拆违拆临工作。

(二十三)提高应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联动机制。重点是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和及时沟通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公务合作制度、城市管理相关事项联审联验制度。市城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城市管理各类重点问题,迅速分转各职能部门进行整治和管理,并及时抓好跟踪督查和反馈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五)建立专项工作整治机制。按照“统一指挥、整体联动、上下协调、快速反应、责任到位”的要求,在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中,把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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