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余高新区企业考评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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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加快新余高新区建设步伐,推进国家高新区建设,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搭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平台和核心载体,集聚创新创业人才,促进高新区在新的起点上创新驱动、战略提升,实现转型升级、产业倍增的发展目标,加快推进全省一流园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或由区外迁入后重新注册且税务登记在新余高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工业企业及企业员工。
第三条奖励原则
1、不重复计算与享受原则。符合本办法的对象可同时申请多个奖项,奖励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颁发。享受了省、市相应奖励不重复给予奖励。区内有配套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给予配套。与其他原有区级奖励政策有重复的以本奖励办法为主,没有重复的即按原有奖励政策奖励。
2、特别奖励原则。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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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类别
三、奖项设置
㈠企业家奖
在重大项目投资、企业做大做强、招商、外贸出口等方面对园区做出杰出贡献的企业,对企业家(董事长或总经理,限1人)进行表彰奖励。
1.企业税收贡献奖(牵头单位:区财政金融部)
当年税收总额(含增值税免抵调)首次突破1亿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当年入库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低于当年纳税总额10%的不予奖励)分别一次性奖励该企业主要经营者(董事长或总经理,限1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奖品)。
2.重大投资奖(牵头单位:区经济发展部)
①当年完成新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董事长或总经理,限1人)10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奖品)。
②当年完成新增固定资产万元-1亿元的企业,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董事长或总经理,限1人)8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奖品)。
3.招商引资奖(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对提供招商信息的引荐者在项目签约注册并主体工程开工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信息奖励
①对引进“世界强”企业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万元以上的,对每个项目给予引荐者(含引荐团队,下同)一次性4万元奖励;
②对引进“行业10强”企业和央企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万元以上的,对每个项目给予引荐者一次性3万元奖励;
③对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的,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万元以上的,对每个项目给予引荐者一次性1万元奖励;
④对引进投资额在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的,对每个项目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元奖励;
⑤对引进投资额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项目的,对每个项目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元奖励;
4.外贸出口奖(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对年出口总额达到万美元(含)以上且同比有增长的我区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董事长或总经理,限一人)进行奖励。
(1)年出口总额达万美元(含)至万美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或者价值相当的奖品);
(2)年出口总额达万美元(含)至万美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人民币(或者价值相当的奖品);
(3)年出口总额达万美元(含)至万美元以下的,奖励6万元人民币(或者价值相当的奖品);
(4)年出口总额达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人民币(或者价值相当的奖品);
(5)年出口总额达1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或者价值相当的奖品)。
第五条先进企业奖
针对在管理、科技创新、企业成长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有积极影响力的先进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1.企业管理奖(牵头部门:区经济运行部)
对企业在党工委、管委会指导下开展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现场管理、文化建设、绿化美观等方面综合评分(其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各占30%,文化建设占20%,现场管理及绿化美观各占10%.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一)取前6名,各奖励企业5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奖品)。
2.企业科技创新奖(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部)
(1)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或者价值相当的奖品)。
(2)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和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平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平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平台的,一次性奖励7万元。已获奖平台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省市平台同级多项认定的,只奖励一次。
(3)当年新设立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设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4)当年获得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根据不同的获奖等级,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企业%的匹配奖励。
(5)园区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元,园区企业当年通过PCT途径获得欧、美、日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国一次性奖励元。
(6)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6万元。
(7)按国家统计局规定途径,统一标准上报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以国家统计局最后认定数据为准)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全区前十强,且增幅较上年不低于10%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研发经费后补助奖励;年度研发经费较上一年度增幅前5名,且研发经费支出大于万元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研发经费后补助奖励。同时符合的只享受其一。
以上奖励包含新余市新型工业化考评奖励等市级奖励中区级配套奖励资金。
3.中小企业成长奖(牵头部门:经济运行部)
①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当年国税应税销售收入达1万元至万元之间的,给予1万元奖励。
②对非当年投产的规下企业:国税应税销售收入在1-万元之间的,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增幅排名取前20名,各奖励1万元。
第六条先进个人奖
针对服务于企业,具备良好道德素质,优秀敬业精神,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1.企业人才奖(牵头单位:区党群工作部)
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工作业绩和主要贡献以近四年为主。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在公司供职至少两年。
①进站院士、博士奖励:对每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获批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等,分别给予每名进站院士、博士后一次性科研资助经费10万、5万。
②行业领军人才奖励:根据类别不同,对新获批千人计划、万人计划、赣鄱英才工程人选者等,给予每人20、15、10万元资金奖励;省级、市级突出贡献人才按1:1配套奖励。
③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奖励:每年新引进的博士学位紧缺人才,服务满三年后给予一次性每人5万元;硕士学位紧缺人才,服务满三年后给予一次性每人2万元奖励。
④技术发明创新人才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主要发明人(限1人)一次性2万、1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主要获奖者(限1人)一次性1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主要获奖者(限1人)一次性元奖励。
2.优秀员工奖(牵头单位:区党群工作部)
鼓励员工来高新区就职,在公司供职满1年以上,从事生产和技术一线岗位的员工根据优秀员工奖评分细则得分进行排序,取前60名奖励并授牌,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奖金金额元/人(或者价值相当的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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