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章程正式发布
《新余学院章程》经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3次会议评议,省教育厅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于年6月30日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6号》,对《新余学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予以核准发布,自即日起生效。
《章程》共分序言、总则、举办者与学校、学生与教职工、教学与科研、管理与机构、经费与资产、学校与社会、附则9部分,共计62条,约1万字。
《章程》是学校制度的顶层设计,彰显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明确了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对明晰学校与社会以及学校内部各种关系、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学校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水平,有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全校师生员工要深入学习理解《章程》内涵,提高践行《章程》的自觉性,要以《章程》为重要引领,促进依法治校与综合改革,加快一流应用技术大学的建设步伐。
新余学院章程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三章学生与教职工第四章教学与科研第五章管理与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资产第七章学校与社会第八章附则序言新余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为年创建的新余职业大学。年6月,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学校更名为新余高等专科学校。年2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创办的新余师范学校、年创办的新余卫生学校,成建制地并入新余高等专科学校。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新余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校名为新余学院。新余学院在几十年的办学历程中,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了5万多名专门人才,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学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学为主导、文理为基础、新能源学科专业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高校。新余学院秉承“求新,求实,求善”的校训,遵循“立足地方,面向全国,接轨国际,独具特色”的办学理念,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文化荣校”的发展战略,培养“品德素养好,应用能力强,就业有实力,发展有后劲”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不断提高办学满意度、社会知名度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努力把学校办成一所一流的应用技术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新余学院,英文名称为XinyuUniversity,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光大道号。学校网址为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七)对教材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八)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五条教学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五节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改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二)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对于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三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六节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代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校长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六)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二级学院、所、中心、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七节学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也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制度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如下:(一)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依法依规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活动。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发挥各民主党派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第八节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
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条 学校设二级学院(部)、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和研究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学生管理等有关事务。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是隶属学校的办学实体,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对学院的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的会议,一般由院长或书记主持。二级学院的具体职权是:(一)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二)组织和实施科研活动;、(三)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四)在学校的部署下,实施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服务工作;(五)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内部机构干部,并进行有效管理;(六)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核定、拨付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固定资产;(七)做好本学院的党建工作、共青团工作、招生和学生就业工作;(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二条学校在二级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二级学院的咨询、审议机构,为学院党政决策提供依据及咨询。教授委员会作为二级学院与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理事会等民主管理组织对应的综合性组织,成员由本学院全体教师推选,从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产生,同时可吸纳校外的高校、企事业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参加。教授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具有以下职责:(一)讨论、审议本学院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二)听取、审议院长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三)讨论、审议本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引进、教师发展、教学质量监控、国际合作与交流、招生就业、信息公开、校友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和执行情况;(四)讨论审议本学院的教学机构、研究机构设置;(五)参与本学院教师职称晋升的业绩统计、审核工作;(六)讨论、审议本学院重大经费开支计划;(七)审查、评议本学院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八)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校和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部)的办学积极性。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生产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二级学院(部)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第九节行政机构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第六章经费与资产第四十六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收社会各界的合法捐赠。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使教职工收入与职务聘任、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知识、技术、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直接挂钩。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负责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其职责及任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第五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公开办学信息。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成员包括举办单位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部分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师生代表、合作企事业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的有关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依法设立新余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分会。学校通过各种方式,表彰为社会和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弘扬爱校荣校的精神。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视需要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联合设立其他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构,并可视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第五十六条学校深化教育体制改革,鼓励在部分二级学院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模式办学,学校和校外单位分别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第五十七条 学校医院等附属机构,面向学生和教职工及社会提供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运行。第五十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资产处理、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政府的有关决定执行。学校的校徽、校歌、校旗等文化标识,按有关规定适时确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均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后,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第六十条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对本章程的解释和监督,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章程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发改办(发展规划处)。第六十一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章程委员会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四)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章程的变更、废止,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赞赏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nyushizx.com/xysms/1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