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采矿案制发检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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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通讯员渝青岚报道: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在办理付某明等三人非法采矿案中,发现付某明等三人无证非法采矿,依法应由自然资源部门对其进行处罚,遂向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促进不起诉案件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经审查,年1-5月,犯罪嫌疑人付某明等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通过聘请挖机对某荒山上泥沙资源进行非法采挖,并租用洗沙加工设备、铲车对泥沙资源进行加工装车对外销售牟利。至案发,非法开采强风化长石石英砂价值11万余元。
经审查,渝水区检察院依法对付某明等三人作不起诉处理,但因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渝水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付某明等三人非法采矿行为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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